sexbook1 发表于 2010-8-6 07:14 全显示 1楼 |
---|
恭喜新楼开张,正好有个问题做下询问。恩,是关于交通肇事罪,危害社会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在交通肇事中的认定问题。 前段时间看报纸,说郑州某广场,一女子先后三次开车驶入此广场,进行8字形行驶,无视在此地纳凉的人,最终造成2重伤3轻伤。经查,该女子酒后驾驶。另外,受伤的人都是广场附近一个工地的农民工,而这个女的是这帮农民工包工头的女友,事发前和男友发生激烈争执,而且以前就有过因和男友发生争执,去工地闹事的前科。所以有人就怀疑,该女子是故意而为,报复男友,让其工程无法继续。 |
0 |
sexbook1 发表于 2010-8-6 16:44 全显示 3楼 |
---|
回复 15楼 的帖子 哦,这样啊。关键她几次返回轧人的做法太恶毒了,让人感觉和故意杀人一样。现在的人自己不想活了就去故意伤害别人,再早先的袭击小学生那件事也是这样。 |
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