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原帖由 bilara 于 2009-8-7 03:17 发表 
4月18日,男子罗某跟他联系。他们约定,杨力卖给罗某102部黄片。当天,罗某在江北区五里店杨力家里拷走102部黄片,支付了40元钱。
4月23日,男子李某跟杨力联系,称要买20G的黄片。杨力叫他当天晚上7时到家中来拷。李某正在拷贝时,有人敲门,开门一看,竟是警察!
原来,市公安局网监总队民警在监控时发现了杨力的帖子,通过技侦手段查到杨力的家。警察进屋时,李某刚好拷完52部黄片,放了10元钱在电脑桌上。人赃俱获,警察将杨力抓获。
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以牟利为目的,贩卖淫秽影碟、软件、录像带100至200张(盒)以上,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罗某的行为虽然两次贩卖了154部黄片,但采取的形式是让别人从电脑上拷贝,很可能是用移动介质,例如移动硬盘,所以从量上看只能算2次,而不应以黄片的数量计算。况且罗某获利才50元,远远不到获利5000元的定罪标准,其实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,治安处罚即可。就算够罪,也是刚刚够,却被判了一个最高刑期,显然太重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