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其中第一封邮件,是郝家山金茶油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,上面的内容表明,由李萱诗转让给我60% 的股份。
第二封邮件,富美投行注资5亿人民币,收购郝家山金茶油有限公司的20% 的股份,我的股份经过此轮融资被稀释到40%.
第三封邮件,我收购李萱诗的11% 的股份,共计持有郝家山金茶油有限公司51% 的股份。"
--这里存在一个技术性错误,对于搞金融的人来说是不能忍的
第二封邮件:注资5亿,即为增资,和后面说的收购(转让)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如果是增资,那么增资20%以后,“我”持有的股份是60%/1.2=50%不是40%
如果是转让,这逻辑也很奇怪,既然受让了60%,我再花5亿卖掉20%变成40%,再去收购11%。这看上去逻辑很荒谬
